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人民申請某項藥品之健保給付被中央健康保險署拒絕,人民擬請求准予給付,此類事件在行政訴訟上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 A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 B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 C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
- D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之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政府機關申請一項特定的法律權益,而機關卻回函表示「不予核准」時,如果你僅僅是把那封「拒絕函」撤銷,是否就代表你已經自動獲得了你當初想要的那份權益?如果還需要機關進一步「點頭給予」,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機制來命令機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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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行政訴訟的正確類型!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與救濟體系的連動性有著扎實的理解。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別「一般給付」與「課予義務」的適用時機。
拒絕處分之救濟核心
在全民健康保險的架構下,人民申請藥品給付需經過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或由人民申請核退,當健保署作出「拒絕給付」的決定時,該決定性質上屬於高權性質的行政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經行政機關予以駁回者,若認為權利受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Mandamus Suit)」,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特定內容的處分,這正是最能完整落實權利保護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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