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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 題

A 為非視障者,於營業場所內從事按摩服務。A 被主管機關依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7 條第 1 項前段和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以罰鍰。試問:根據釋字第 649 號解釋,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是否合憲?
  • A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身心障礙者保障之規定,合憲
  • B 屬於實質平等的展現,合憲
  • C 因違反平等權、工作權而違憲
  • D 因違反法明確性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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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者為了照顧特定弱勢族群的生計,而完全禁止其他國民進入某個特定職業領域時,這種「排他性」的保護措施,是否可能在保護一方的同時,對另一方造成了過度且不必要的負擔?我們該如何判斷這種限制是否已經「越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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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本權的權衡與比例原則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釋字第 649 號的核心精髓!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衡平。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指出,雖然政府欲透過「職業保留」來保障視障者生計的立法目的(Purpose)良善且正當,但全面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在現代按摩需求多元化且高度競爭的背景下,該手段對於達成目的之關聯性已不具備實質意義。 這種全面禁絕的手段,不僅過度限制了非視障者的工作權(Right to Work),也構成對一般人從事職業的不合理歧視,違反了平等權(Right to Equality)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跳脫「保障弱勢」的直觀情感,轉而從法律嚴格檢視其手段是否過當,你能迅速辨識出其違憲性,法學邏輯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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