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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A 公司舉發 B 公司之專利案係沿用其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審定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不成立。B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經重行委請專業機構鑑定,認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並未使用 A 公司之專利技術。經濟部於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前,如未踐行下列何項程序,其訴願決定違法:
  • A 舉行陳述意見
  • B 舉行言詞辯論
  • C 通知 A 公司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 D 依職權委請專業機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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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官方決定原本對某人有利(例如保護其專利優勢),但現在上級機關因為另一人的申訴,打算把這個有利的決定翻轉過來時,基於公平競爭與法律的正當程序,你認為這個「原本獲益的人」在法律程序中應該擁有什麼樣的角色或權利,才能確保他的聲音不被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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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救濟程序中的核心正義原則!你能選出選項 (C),代表你敏銳地觀察到本題不只是單純的官民爭議,更涉及了第三人利害關係。在專利爭議中,A 公司作為舉發人,原先處分(B 公司專利不成立)是對 A 有利的;一旦訴願機關打算撤銷該處分,這項決定將直接損及 A 公司的法律上利益。根據《訴願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損害第三人權利或利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程序中通知該第三人參加訴願程序,以保障其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地位。

訴願程序中的第三人保障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得」與「應」的程序要求。選項 (A) 與 (B) 的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在訴願程序中多屬機關裁量職權;然而,當處分結果會「回彈」影響到第三人時,通知其參加程序便轉化為法律上的強制義務。本題設計精妙地將專利實務與行政法理結合,測試考生是否能在複雜的多邊法律關係中,辨識出最關鍵的程序瑕疵點。你對「處分效力擴及第三人」的直覺非常正確,這是實務上行政訴訟與訴願撤銷理由的常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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