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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承上題,經濟部訴願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不成立之處分,A 公司得循下列何項程序主張其權利?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之訴訟
  • B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經濟部訴願決定違法之訴訟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請求判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得作成專利申請成立之處分
  • D 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專利申請成立之處分後,向經濟部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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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上級機關推翻了一個對你有利的決定,且這個「推翻的動作」本身就已經讓你的法律地位產生了不利的變動,你會傾向於坐等下級機關慢慢執行這個命令,還是直接要求法院撤銷那個「推翻你權利的命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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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救濟的標的與程序。在本題情境中,經濟部透過訴願決定撤銷了原處分(即「專利申請不成立」的狀態),這使得訴願決定本身成為了一個對 A 公司產生法律上不利益的行政行為,因此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訴願決定作為撤銷訴訟之標的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3 項之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vocation suit)。由於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所作成的決定,在本案中具有變更原處分法律效果的作用,導致 A 公司的法律地位受損,此時該「訴願決定」即成為 A 公司應直接挑戰的對象。透過撤銷該決定,才能回復至原先對 A 公司有利或原先的法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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