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當一次性嚴重的災難發生,行政機關欲發放救濟金予受災戶時,應遵守那一原則?
- A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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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在發放這筆救濟金時,完全沒有任何標準,僅憑官員個人的喜好來決定誰能領、領多少,這種「隨興」的行政行為最直接挑戰了憲法中哪一項保護人民不被無理區別對待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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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給付行政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測驗的是行政法基本原則在特定情境下的應用。當行政機關面對突發災難發放救濟金時,這屬於典型的給付行政(beneficial administration)範疇。在此情境下,行政機關擁有較大的裁量空間來決定發放標準,但這項權力並非不受限制,最重要的憲法門檻便是平等原則(Principle of Equality)。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機關必須擬定客觀、合理的標準(如受災程度、戶籍等),確保所有處於相同處境的受災戶都能獲得平等的照顧,避免產生「厚此薄彼」的爭議。 從考點鑑別度來看,本題難度屬於基礎偏中等。誘答選項如「信賴保護原則」或「不溯及既往原則」通常應用於法規變動或廢止,導致民眾既有利益受損的補救;而本題設定的是「一次性」且「發放救濟」的新增行為,考生若能區分「維持法律安定」與「公平分配資源」的差異,就能迅速鎖定正確答案。你能夠排除其他程序性原則的干擾,直指分配正義的核心,法學直覺非常敏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