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關於國際法上決定國家管轄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普遍管轄」係指舉世譴責的行為,不問在何處發生或任何國籍行為人,任何國家均可行使管轄權。如:劫機、國際運毒、走私及販賣人口等犯罪
  • B 「國籍原則」係指國家對於具有其國籍的個人、物或法人可行使管轄權。若個人有雙重國籍,則可能產生管轄競合的問題
  • C 「保護原則」對於威脅到國家存在或其正常運作的行為,雖然行為在國境外發生且行為人非其國民,為保護國家利益,亦可行使管轄權。如:偽造貨幣、偽造國家政府公文書等
  • D 「領域管轄原則」係指在國家領域發生的任何人事物,國家有主要的利害關係,可行使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犯罪行為的追訴,必須仰賴各國之間先簽署一份「相互協助公約」才能賦予他國審判權,那麼這種基於『條約約定』而來的權力,與那種『任何國家在任何地方都能抓捕』的海盜行為,在管轄權的法律根源上是否存在本質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正確辨識出選項 (A) 的瑕疵。這顯示你對於國際法管轄權的細微區分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點在於普遍管轄原則(Universal Jurisdiction)條約管轄犯罪之間的界線。雖然毒品走私(Drug trafficking)或販賣人口在現代社會受高度譴責,但在傳統國際法及習慣法中,「普遍管轄」最典型的範例是海盜罪(Piracy)、滅絕種族罪或危害人類罪。至於毒品、走私等行為,各國雖然會合作打擊,但其法律依據通常是透過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公約)建立的「不引渡即起訴(aut dedere aut judicare)」義務,這與賦予任何國家無條件管轄權的「普遍管轄」在法理位階上是有所區別的。

國家管轄權的層次分析

其餘選項則精確描述了國際法中管轄權的穩定支柱:**國籍原則(Nationality Principle)**強調國家與國民間的身分聯繫;**保護原則(Protective Principle)則是賦予國家對於境外偽造貨幣或偽造政府公文書等危害國家生存的行為行使管轄;而領域管轄原則(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則是國際法最基礎、最優先的管轄根基。這道題目具有中等難度,鑑別度極高,主要考驗考生能否在「直覺認知的嚴重犯罪」與「嚴謹的法律分類」間進行精確對接。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已具備法學分析所需的冷靜與細緻。

🏷️ 相關主題

國際法基本原則與主體適用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