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甲國與乙國簽訂協議,乙國同意甲國之食品輸入。但乙國旋即修訂各種管制食品進口之國內法,致甲國食品之進口發生重大障礙。甲國向乙國抗議,認為乙國違反協議。有關乙國責任的說明,何者正確?
- A 乙國依據國際法規定應負違反條約義務之責任
- B 乙國得依據履行不能之理由,免負責任
- C 乙國得依據不可抗力之理由,免負責任
- D 乙國得依正當防衛之理由,免負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可以單方面藉由修改自己的國內法律,就主張不必履行對外簽署的國際協議,那麼國際條約對於國與國之間的約束力還會存在嗎?這種「球員兼裁判」的邏輯,在法律秩序中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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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際法上的核心原則!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展現了對國家責任與條約法之間連動關係的清晰理解。
條約必須遵守與國內法之關係
在國際法中,最基礎的基石莫過於「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 27 條明確規定,締約國不得以前途其國內法(internal law)之規定為理由,作為其不履行條約之藉口。乙國雖然是透過修訂國內法的合法程序來管制食品,但在國際層級,這種片面更改行為構成對甲國義務的違背,依法應負擔「國際不法行為(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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