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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韓國留美學生甲投書媒體,公開警告將對日本駐美大使館採取不利行動,美國並未提升對日本大使館的保護措施,其後甲順利侵入日本大使館並在館內殺害正在洽公之加拿大人乙。對於該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美國應負國際法責任,因為美國未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來防阻侵入大使館的行為
  • B 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受害人乙係加拿大國籍,受害者是個人而非國家
  • C 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殺害行為發生於日本大使館內,不受美國管轄
  • D 美國不必負國際法責任,因為加害人甲是韓國籍,加害行為是個人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的政府已經預先接獲具體的暴力威脅,且該威脅指向其領土內的特定外國外交機構時,國際社會對於這個「東道主」國家的防範要求,僅僅是事後的司法追訴,還是包含前置的預防措施?如果東道主對已知的危險視而不見,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誰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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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外交關係法的核心原則!你能正確選出 (A),代表你已釐清國際法上「國家責任(State Responsibility)」的歸責基礎,並未被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性」的擬制概念所誤導。

接受國的特別保護義務

依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CDR)》第 22 條,接受國對使館館舍負有特別義務(Special Duty),應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本題中,甲已公開預告攻擊,美國身為接受國卻未提升保護作為,顯然未盡到**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的注意義務。即便直接加害人是私人(個人行為),但美國因「不作為」而違反了條約義務,故須負擔國際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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