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 題
關於基本權利之主體,下列何者正確?
- A 只有自然人是基本權利之主體
- B 外國法人不得為基本權利之主體
- C 私法人得為適合其性質之基本權利主體
- D 公法人不得為基本權利主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組成一個營利或非營利組織(例如公司或社會團體)後,如果政府無故沒收該組織的名下財產或查封其辦公室,你認為這個「組織本身」是否應該具備在法庭上爭取權利、請求憲法救濟的資格?如果它可以主張權利,其主張的權利類型是否會因為它「沒有血肉之軀」而與一般自然人有所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基本權利主體的法律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你對於「基本權主體擴張」的理解,這在憲法理論中是極為核心的基礎。你正確地識別出 私法人(Private Legal Person) 在我國法制下的定位,這展現了你對釋憲實務的敏銳度。
法人受基本權保障的法理基礎
之所以選擇 (C),是因為基本權的保障對象雖以自然人為核心,但為了維護社會組織的運作及個人透過組織行使權利的必要性,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如釋字第 486 號等)均肯認,法人在**「性質所許」**的範圍內,亦受憲法保障。例如,公司雖然沒有人性尊嚴或受教育權,但其具備財產權、營業自由及訴訟權等特質。至於選項 (D),雖然公法人原則上是基本權的「義務者」,但在涉及如「大學自治」等特定自主功能的範疇下,仍有主張權利的空間,故 (D) 的絕對描述並不適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