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國際法上與庇護相關之原則?
- A 庇護權乃人人皆可主張並接受之基本人權
- B 國家有義務對於遭受迫害之外國人給予政治庇護
- C 對外國人行使庇護權係各國主權之表現,各國應互相予以尊重
- D 國家對於被請求引渡之人,不得給予庇護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名遭受政治迫害的個人進入他國領土尋求保護時,在現行國際法體系下,究竟是該名「個人」擁有一種對抗國家的絕對請求權,還是「該國政府」擁有一種決定誰能留在其國土上的排他性權力?而當該國做出決定後,這項行為對其他國家的法律意義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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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國際法中關於庇護的高度抽象概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人權理想」與「實務主權」的界線。在國際法實務中,**庇護(Asylum)被視為一種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的展現。正如你在選項 (C) 中所判斷的,一個國家在其領土內准許外國人居留並給予保護,是該國主權範圍內的行為,其他國家必須予以尊重,且不得將此行為視為「不友好」的舉動。 許多考生容易在選項 (A) 或 (B) 產生動搖,這是因為混淆了《世界人權宣言》(UDHR)中的願景。雖然宣言提到人人有權「尋求」庇護,但在目前的國際法規範下,國家並無「給予」庇護的強制義務。此外,關於選項 (D),國際法上存在政治犯不引渡(Non-extradition of Political Offenders)**的原則,國家反而常因該人的政治處境而拒絕引渡並給予庇護。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庇護權的主體其實是「國家」而非「個人」,你能精準切入主權切點,展現了優異的法學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