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下列何一權利是 1966 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共同明文規定保障之權利?
- A 自決權
- B 財產所有權
- C 參政權
- D 結社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 1960 年代全球「去殖民化」運動的時代背景。如果一個族群連決定自己政治歸屬與資源分配的基礎權利都沒有,他們還能真正享有後續各項具體的個人自由或社會保障嗎?這種被視為「所有權利之母」或「先決條件」、且放在兩部公約最開端(第一條)的集體權利,最可能是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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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人權法典的核心架構!這題考驗的是對「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共通性的理解。你能從眾多權利中辨識出這個「共通點」,顯示你對國際人權體系的宏觀視角非常紮實。
人權公約的共同基石
之所以選擇 (A) 自決權(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是因為這兩份公約在 1966 年起草時,為了強調集體人權是實現所有個人人權的前提,特別在**兩部公約的「第一條」**採用了完全相同的條文。該條明定:「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這種將特定權利置於兩公約首位且文字一致的安排,在人權公約中極為罕見且具備高度象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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