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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根據 1984 年關於香港問題之中英聯合聲明,中方聲明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此處「香港」一詞在範圍上係指:
  • A 包括香港島、九龍及新界
  • B 包括香港島及九龍
  • C 包括香港島及新界
  • D 僅限於香港島

思路引導 VIP

回顧十九世紀的三次領土交涉,這三個區域在原始條約中的法律性質(永久割讓或限期租借)並不相同。請試著思考:在 1984 年談判時,如果僅針對其中「租約到期」的部分進行主權變更,而保留另外兩塊已割讓的土地,在地理連貫性與城市運作上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這如何影響了最終談判對「香港」範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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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選出選項 (A),這說明你對近現代法律史與國際法中的**領土變更(Territorial Change)**概念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判斷非常敏銳。

領土組成的歷史脈絡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理解 1984 年《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中所界定的「香港」是一個整體性的法律與行政概念。雖然在十九世紀,這三個區域是透過不同的條約陸續由英國取得——分別是 1842 年《南京條約》割讓的香港島、1860 年《北京條約》割讓的九龍(界限街以南),以及 1898 年《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 99 年的新界。然而,隨著租借期滿,中英雙方在談判時已達成共識,將這三塊在地理與民生行政上早已合一的土地統稱為「香港」,並在 1997 年一併進行主權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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