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3 題
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長或任何其他為船舶服務的人員的刑事或紀律責任時,對此種人員的任何刑事訴訟或紀律程序,僅可向船旗國或此種人員所屬國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國並未對第 97 條提出任何保留。試問就公海上發生船舶碰撞事故,船長、船員等涉及刑事犯罪時,依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列國家何者無專屬管轄權?
- A 肇事船舶船旗國
- B 被害人所屬國
- C 涉及刑事犯罪之船長所屬國
- D 涉及刑事犯罪之船員所屬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公海上的一場意外涉及了來自十個不同國家的受害者,若所有受害者的祖國都能同時對船長發動刑事追訴,這將對國際航運秩序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從「法律安定性」與「單一管轄」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優先選擇哪一種與『行為人』最密切的聯繫,才能最有效地維持公海上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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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關於公海管轄權的細節條文有著非常扎實且細膩的掌握。在國際公法的領域中,這類涉及特定條文內涵的判斷題,最能考驗出學生是否具備清晰的邏輯框架。
公海碰撞管轄權的「限制性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為主體與客體的國籍聯繫。根據公約第 97 條第 1 項,為了確保公海上航行的法律秩序不致陷入多國管轄的混亂,條文特別將刑事或紀律程序的管轄權限縮在「船旗國(Flag State)」以及「行為人所屬國」。換言之,唯有與該船舶有法律關聯(船旗國),或是與涉嫌犯罪者有國籍聯繫的國家,才具備專屬的管轄地位。這項立法選擇,本質上是為了推翻早期「荷花號案」(The Lotus Case)所容許受害國行使管轄權的見解,進而轉向保護海事人員免受非關聯國家的恣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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