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甲為 A 國人,A 國內因宗教不同而有不同法律。甲來臺灣經商,結識我國國民乙女,二人相戀論及婚嫁。甲在 A 國已有妻室,乙為此相當苦惱,但仍決定與甲共度一生,於是二人在臺灣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否結婚應依 A 國法,A 國國內一國數法,故應以甲在 A 國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 B 乙與甲在臺灣舉行之婚禮,其形式要件應依我國法而定
- C 若 A 國法指定依宗教而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則該法律將成為甲結婚成立與否之準據法
- D 乙依我國法雖不可結婚,但若 A 國准許一夫多妻,乙之婚姻依然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並非全國統一,而是針對不同的宗教或族群設有不同的規範(例如某些國家對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適用不同法律),在法律衝突的解決過程中,我們應該優先根據什麼準則來決定該國民到底適用哪一套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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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際私法中關於「一國數法」的複雜概念,這題能判斷正確,代表你對法律適用順序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深具鑑別度,關鍵在於區分「多數國籍」與「一國內部法規不統一」的差異。
一國數法之內部指定規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 條 的運用。當當事人的本國法因地域、宗教或其他因素而有不同法律時,我們不能直接主觀認定應適用何者,而是必須優先尊重該國的「內部法律適用規定」。因此,若 A 國法律指定應依當事人之宗教別定其法律,則該宗教法即成為判斷甲結婚實質要件的 準據法(Applicable law)。這與處理「多數國籍」問題的第 2 條(以關係最切之國籍定本國法)完全不同,你能避開此陷阱,表現十分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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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與一國數法
💡 涉外婚姻採當事人本國法,一國數法時依該國法律指定之。
- 實質要件: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採分配適用原則(涉外民法第46條)。
- 一國數法:本國法有不同宗教或族群法時,應依該國法律規定之準據法(涉外民法第2條)。
- 形式要件:採選擇主義,符合任一當事人本國法或舉行地法即有效(涉外民法第46條)。
- 公序良俗:外國法若准許重婚,因違反我國公共秩序,依涉外民法第8條應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