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在我國設有住所。其財產散置於我國、A 國及 B 國。甲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內將其所有財產全數遺贈其學生乙。甲有三子丙、丁、戊均為 A 國人。現丙、丁、戊在我國起訴,主張遺囑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遺囑若是有效,丙、丁、戊仍可就位於我國之財產主張應適用我國法律而享有特留分
  • B 遺囑之形式要件,若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該遺囑必定無效,則丙、丁、戊之主張有理由
  • C 遺囑之形式要件,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但若遺囑中涉及不動產,而該不動產在我國,則遺囑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仍可因符合我國有關遺囑形式要件之規定而有效
  • D 倘若遺囑無效,甲之財產將成為無人繼承之財產,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橫跨多國的法律行為涉及財產處理時,如果法律制度的目標是為了「盡量尊重並成就一個人的最後心願」,那麼在檢驗這份遺囑的「外觀形式」是否合法時,法律應該是規定「只能死板地遵守一種特定的法典」,還是應該「提供多種可能的法律依據讓它有機會成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遺囑形式要件」的準據法,顯見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中「有利於方式成立」的法理掌握得相當透徹。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繼承實體準據法遺囑方式準據法。依該法第 60 條規定,遺囑的形式要件採「選擇適用原則」,旨在盡可能成就遺囑人的遺願(Favor testamenti)。只要遺囑符合遺囑人成立時或死亡時之本國法、行為地法、住所地法,或是不動產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中任一法律規定的形式,該遺囑即為有效。因此,即便不符 A 國法,只要該不動產位於我國且符合我國法之形式,該部分即屬合法有效。至於選項 (A) 的特留分(Compulsory portion)屬繼承實體事項,依第 58 條應一律適用被繼承人之本國法(A 國法),而非財產所在地法。 此題具備優異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多樣的連結因素中,識別出法律為了維護法律行為效力所設計的寬容性規定。這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是對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立法目的之深度理解。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列出本題中我國民法相關法律行為之法條 並表格化比較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