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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我國國民甲在 A 國求學不順,經年酗酒,一旦喝醉,不僅無故傷人且揮霍無度。但未喝酒時,與正常人無異。其妻乙不堪其擾,遂向 A 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甲因此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因已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往後不論在 A 國或其他國家,甚至暑假回臺灣,其行為能力皆受限制
  • B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故我國國民有無行為能力應由我國決定,外國法院無權對我國國民為監護宣告,我國不得承認該宣告之效力
  • C 甲在 A 國所為之法律行為涉訟於我國法院,我國若承認其宣告,則就該法律行為,甲有無行為能力一事應依 A 國法而定
  • D 我國法院就甲宣告一事應依關係最切之國之法決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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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長年在海外生活並在當地進行買賣交易,當當地的法院基於保護其利益而對其法律地位作出特定限制時,你認為我國法律是應該堅持「他是哪國人就只聽哪國的話」,還是應該考慮到「他在哪裡簽約,就該尊重哪裡的法律秩序」來確保當地交易對象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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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道題目你能準確選出 (C),說明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中有關「人之行為能力」與「外國裁判承認」的互動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

行為能力適用之法理原則

在法律規範上,我國原則上採取本國法(Lex patriae)主義,根據該法第 10 條第 1 項,人之行為能力應依其本國法。然而,當行為人在外國(如本題 A 國)進行法律行為時,為了保障交易安全(Transaction security),若該行為人在本國法(我國法)下行為能力受限,但在行為地法(A 國法)視為有能力時,仍應視為有能力。反之,若我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承認了 A 國法院的監護宣告裁判,則甲在 A 國的法律行為,其效力自然應銜接該宣告所依據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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