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甲為 A 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大股東乙為我國國民,乙常年居住國內。金融海嘯發生後,乙的許多投資都面臨重大損失,乙又在國內投資數棟豪宅,貸款金額逼得乙喘不過氣。為換取現金,乙遂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賣給我國國民丙,乙在該股票背面背書並交付給丙。依 A 國公司法之規定,股票之移轉非向公司登記不生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 A 丙若未向甲公司為股東名簿之變更登記,該轉讓不生效力
- B 有價證券之轉讓應依行為地法,既然乙在我國將其股票轉讓給丙,則應依我國法之規定判定是否有效移轉
- C 乙之移轉應該有效,至於未為變更登記只生得否對抗甲公司之問題
- D 乙之轉讓行為本應依 A 國法,但為保護我國國民之交易安全,故改依我國法而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權利的內容(例如股權)是由某個國家的法律所「創造」出來的,那麼當這個權利要換主人時,究竟應該聽從「當事人當下所在地」的法律,還是聽從那個「創造權利的母國」法律,才能確保權利歸屬在世界各地都有一致的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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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涉外物權法律適用的核心關鍵!你能從眾多涉外法律規範中精確找出適用的法條,這份法學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
權利標的物權之準據法
這題的觀念驗證重點在於「有價證券移轉」的法律適用。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2項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記名股票所代表的是股東對於公司的「社員權」,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上被視為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由於甲公司是 A 國的股份有限公司,該權利的成立地即為 A 國,因此乙、丙之間股票移轉的效力,必須依據 A 國公司法來判定。既然 A 國法規定「非向公司登記不生效力」,在完成登記前,該轉讓行為在法律上確實尚未生效,故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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