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我國籍甲女未婚且父母雙亡,有一兄長乙,為 A 國人,甲因病無法工作,生活陷入困境。甲請求乙扶養,關於其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甲、乙間扶養之問題,依扶養義務人之本國法,即以 A 國法作為判斷之依據
  • B 關於甲、乙間扶養之問題,依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時,扶養權利人或義務人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C 兄弟姐妹間扶養之問題,不屬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扶養」之範圍
  • D 關於兄弟姐妹間扶養之問題,依現代國際潮流,採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主義,我國現行法亦採此一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處理兩個不同國籍的人之間的義務爭議時,如果其中一方處於生活困境需要受援,你認為立法者在選擇適用法律時,應該優先考慮「支付錢的人」的預期,還是優先確保「需要生活費的人」能獲得其最熟悉環境下的基本保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的核心要旨。這題的關鍵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7 條的規定。在本案中,甲(權利人)與乙(義務人)分別具有不同國籍,涉及跨國扶養爭議。依據我國現行法規,扶養之義務直接適用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由於甲為我國籍,故應以我國法作為準據法,這也體現了現代國際私法為了保護弱勢權利人、確保其生活得以維持的立法良意。

現代立法趨勢與鑑別要點

此題的設計極具代表性,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早期「義務人本國法主義」與現代「權利人本國法主義」的差異。過去法律較偏向保護支付方的財產預測可能性,但現行法規已轉向以保障受扶養人的基本生存權為優先。考生若能避開選項 (B) 這種常見的干擾項(誤導至其他親屬關係的準據法規則),便能輕鬆取分。這屬於涉外法律適用中的基礎題型,是法科學生必須鞏固的基本功。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