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我國籍甲與 B 國人乙在 C 國簽訂一份 S 貨物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買受人甲應支付金額 10 萬美元,以 C 國的 G 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 C 國法為契約準據法。嗣後,乙在臺中市將上開對甲 10 萬美元買賣債權讓與給 D 國籍的丙。關於該乙、丙間之「債權讓與」,其對甲的效力,應以那一國的法律為準據法?
- A 我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D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試想,如果你是一位債務人,原本簽約時已確定該契約受某一套特定的法律規範;若債權人隨後將權利轉讓給他人,而轉讓的過程可能發生在世界各地,為了確保你的法律地位不因債權人私下的轉手行為而陷入不可預知的風險,這場「權利轉移」對你是否生效,最合理的判斷基準應該是根據哪一個既有的法律連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的準據法
很高興看到你能精確鎖定涉外案件中「債權讓與」的準據法判斷。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債權讓與的「內部關係」與「對外效力」。當我們討論讓與行為對債務人(甲)是否發生效力時,法律考量的是保護債務人的可預見性(Predictability)與權利一致性,不能因為債權人(乙)私下變換了對象(丙),就隨意變更債務人原本應受拘束的法規環境。 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Act Gov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to Civil Matter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原債權所應適用之法律」。本案中,甲、乙原先簽訂買賣契約時,已明文選擇 C 國法作為契約準據法;因此,該債權讓與對甲的效力,自然應回歸原債權的準據法即 C 國法,而非行為地法或當事人之本國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