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我國籍人乙於我國入侵 A 國籍甲銀行的網路系統,將甲銀行之 1 萬美金匯入其在 B 國留學的長子丙的戶頭。甲銀行於丙返國後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 1 萬美金,其準據法為何?
- A 我國法
- B A 國法
- C B 國法
- D 法院可就我國法、A 國法及 B 國法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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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決定一個法律爭議該適用哪國法律時,必須先釐清該權利主張的核心為何。如果原告並非針對某人的「違法行為」要求賠償,而是針對被告「財產異常增加」的事實要求返還,那麼我們應該優先關注這筆財產是在哪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管轄之下完成變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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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考點:**涉外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的準據法裁斷。在國際私法的領域中,當法律爭議具有涉外因素時,我們首要任務便是正確「定性」該法律關係。本件甲銀行並非對駭客乙請求損害賠償,而是針對「無法律上原因受領利益」的丙請求返還金錢,這在性質上屬於典型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選擇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不當得利所生之債,應依「利益受領地法」為其準據法。雖然行為人乙是在我國境內實施網路入侵行為(此為侵權行為地),但本題的被告是丙,而該筆 1 萬美金實際匯入並處於丙控制之下的地點,是其位於 B 國的帳戶。因此,利益受領的法律事實發生於 B 國,依法應適用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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