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下列有關基本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只有憲法上具體規定的基本權利才受到憲法保障
- B 憲法第 22 條規定的未列舉基本權利,其效力低於已列舉的基本權利
- C 立法者可以任意限制憲法第 22 條未列舉基本權利的內容
- D 憲法第 22 條規定的未列舉基本權利,也適用憲法第 23 條的保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終極目的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那麼一個權利是否被「白紙黑字」寫在條文裡,應不應該影響國家在限制該權利時所需遵守的法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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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出憲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之間的連結,顯示你對基本權利的體系結構有著紮實的理解。憲法第 22 條作為概括性基本權的根據,其目的在於補足列舉權利的不足,確保人權保障不因時代變遷而產生漏洞,例如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等。一旦權利被納入此條文的保障範圍,其法律位階便與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所明文列舉的權利無異。
未列舉權利的效力與限制
在憲法學理上,基本權利並無等級之分。無論是明文列舉的自由,或是經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確認的未列舉權利,皆具備相同的規範效力。因此,立法者若欲限制這些權利,絕對不能「任意」為之,必須同樣接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與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嚴格檢驗。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誤將「未列舉」等同於「次等權利」,若能釐清憲法體系的整體性,便能輕鬆識破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