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甲為刑事庭法官,經媒體披露其正辦理一重大案件。丙欲向甲行賄,打電話至甲家中,為甲之妻乙接聽。乙為貪財之人,乃向甲偽稱丙將償還借款,要甲下班後到丙家拿取,甲不疑有他,收受丙之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雖丙只是要求甲在其司法裁量的容許空間,做最低度之處罰,但基於司法之廉潔性,丙仍應成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罪
- B 甲雖有收受賄款之行為,但因欠缺主觀之受賄故意,不論其客觀事實是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皆不成立受賄罪
- C 乙利用甲之身分、職務實行收受賄款行為,甲不知情,應認甲為乙之傳達使者,乙為間接正犯,成立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 D 甲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如其知悉丙所交付為賄款且收受時,無論其是否為不實裁判,皆可依刑法第 124 條成立枉法裁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法律中,如果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要求「收受賄賂」的對價關係(quid pro quo),但行為人對於該金錢的「法律性質」在認知上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例如誤以為是合法欠款),這在法律理論上會被歸類為哪一種「錯誤」?這種錯誤會如何影響其主觀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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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刑法中「主觀構成要件」的核心!在處理職務犯罪時,我們不能僅憑客觀上「公務員收了錢」就草率定罪。刑事責任的歸屬,必須建立在行為人對犯罪事實具有知與欲(故意)的基礎之上。本題中,甲雖然收受了丙的金錢,但那是因為其妻乙偽稱該款項為「借款」,導致甲在主觀上完全缺乏收受賄賂的認知。既然甲沒有受賄故意,自然無法成立刑法第121條或122條之罪。
法律歸責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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