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警員甲持搜索票進入 A 宅實施搜索扣押,返回單位後將查扣的 A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乙支攜帶返家,交給不知情之配偶 B 使用。甲成立何罪?
- A 竊盜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B 詐欺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C 背信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D 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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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是因為執行法律賦予的權力,才合法地取得並保管某件物品時,這件物品在法律上的狀態與一般的「撿到」或「借用」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如果他隨後將該物據為己有,法律是否已經準備好了一個專門針對這種『身分與職務結合』的特定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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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公務員身分與職務行為的關聯性,判斷非常正確。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的成立要件。警員甲依法執行搜索扣押,該行動電話在法律上已進入甲「職務上持有」的狀態。當甲私自將手機帶回家供家人使用,主觀上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變更持有為所有,即構成侵占。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適用
許多考生會猶豫是否應選 (A) 或 (C) 並搭配刑法第 134 條加重,這正是本題的鑑別度所在。刑法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是針對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犯「該章以外之罪」的總則加重規定;然而,侵占罪章已特別針對公務員身分設有「公務侵占罪」之罪名。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直接論以公務侵占罪,不再適用第 134 條重複加重。這題不僅測試罪名辨析,更測驗了法條競合的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