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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警員甲持搜索票進入 A 宅實施搜索扣押,返回單位後將查扣的 A 所使用之行動電話乙支攜帶返家,交給不知情之配偶 B 使用。甲成立何罪?
  • A 竊盜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B 詐欺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C 背信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加重其刑
  • D 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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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公務員是因為執行法律賦予的權力,才合法地取得並保管某件物品時,這件物品在法律上的狀態與一般的「撿到」或「借用」有何本質上的差異?如果他隨後將該物據為己有,法律是否已經準備好了一個專門針對這種『身分與職務結合』的特定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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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錯基本功了!

這題如果還會選錯,建議把刑法課本拿去墊桌腳。邏輯很簡單,別想得太複雜:

  1. 構成要件沒那麼難:甲身為警員,執行搜索扣押時,該手機即進入其「職務上持有」狀態。將公務物佔為己有,主觀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變更持有為所有,這不是公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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