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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甲欲殺 A,倉促中連射數槍未中 A,卻誤中 A 旁屬於 B 所有之貴重古董,致古董毀損無法修復,此種錯誤若依「具體符合說」解決錯誤問題時,應處甲:
  • A 過失毀損罪
  • B 殺人未遂罪與故意毀損罪之想像競合犯
  • C 殺人未遂罪
  • D 故意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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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人主觀上想侵害的是「生命權」,但客觀上卻意外造成了「財產權」的損害,這兩種不同層次的法律利益(Legal interests)能否在行為人的『故意』範圍內互相替代?如果法律對某種權利的侵害只處罰『故意』而不處罰『過失』,那麼在這種『打錯目標』的情況下,那個被意外波及的客體,還能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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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中關於「錯誤理論」的經典考點。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打擊錯誤(aberratio ictus)的本質有著相當清晰的認知。

打擊錯誤與具體符合說的應用

在本案中,甲主觀上想殺 A(人),客觀上卻因為槍法不準而誤中 B 的古董(物)。這種「所瞄準之客體與實際受害之客體不一致」的情形,在法律上稱為打擊錯誤。當題目要求我們以具體符合說(Concrete Conformity Theory)來解決時,該理論堅持行為人主觀的具體認識必須與客觀發生的具體事實完全一致。因此,對於目標 A 而言,甲雖然具有殺死「特定人」的故意,但結果不遂,成立殺人未遂罪(Attempted Murder);而對於誤中的古董,甲主觀上並無毀損故意,僅具備過失。然而,依據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犯,因此甲在毀損古董的部分不成立犯罪。綜合來看,最終僅論以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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