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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有關刑罰之加減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滿 18 歲之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犯刑法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 B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
  • C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重或減輕時,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
  • D 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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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對「未成年人」或「高齡者」這類特定族群設定保護性的處罰限制(例如不適用死刑)時,其背後的法律邏輯是基於「個人的生命價值與身心狀態」,還是基於「犯罪行為的種類」?如果該限制是為了體現對特定身分者的減責意旨,那麼「行為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成為撤銷這道法定防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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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A) 中的陷阱。這題主要測試你對《刑法》總則中「刑罰加減」基本原則的掌握程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旨在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原則性規定」與「法律虛擬的例外」。

未成年人之刑罰限制

根據**《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犯罪,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是一項基於刑事政策與兒少保護精神的絕對限制**。雖然《刑法》第 272 條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加重處罰之規定,但法條並未授權在對象為未成年人時可以突破第 63 條的防線。換言之,即便罪行再重,法律對於未成年人的生命權與人身自由仍設有最高的保護門檻,選項 (A) 後段所稱之「不在此限」純屬虛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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