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有關行為人對於肇事之原因事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限於故意肇事與過失肇事
- B 包含無過失肇事、過失肇事與故意肇事
- C 僅限於過失肇事
- D 包含無過失肇事與過失肇事,但不包含故意肇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立的目的」來思考:如果這項法律是為了讓受傷的民眾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救助,那麼駕駛人是否有「過失」,會影響到傷者需要救援的迫切性嗎?再者,如果一個行為人是「蓄意」利用車輛去攻擊他人,這種行為的本質還能被稱為一般的「事故」或「意外」嗎?當你釐清了這兩點,自然就能推導出哪些情境應被納入這條法律的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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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Hit-and-Run)的核心爭點!這道題目考驗的是你對於法條修正歷程及實務見解演進的理解,你能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本罪保護「生命身體安全」及「即時救護義務」的法理基礎有很清晰的認識。
交通事故範圍的界定
本罪的核心在於發生交通事故(即舊法所稱之「肇事」)後,駕駛人應留在現場提供救援。根據釋字第 777 號解釋的精神,以及 2021 年刑法修正後的規範,所謂「肇事」應包含過失肇事與無過失肇事(無責肇事)。這是因為法律要求駕駛人留下來,並非為了釐清法律責任,而是基於交通行為產生的風險,要求駕駛人履行對傷者生命安全的即時救護義務。然而,若是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利用車輛作為工具來殺人或傷人,這在實務上被認為屬於故意犯罪(如殺人罪或傷害罪)的範疇,不屬於條文定義中帶有「意外性」的「交通事故」,故不包含故意肇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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