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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甲在上學途中撿到 A 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隔日又撿到 B 不慎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未交警處理,而據為己有。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 A 二個普通侵占罪
  • B 二個侵占遺失物罪,成立法條競合
  • C 二個收受贓物罪
  • D 二個侵占遺失物罪,二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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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撿到一個路人掉落的錢包,跟你接受朋友委託代為看管錢包,這兩種情況下你對該物品的「持有狀態」在法律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另外,如果你在今天和明天分別做了兩次相同的違法決定,法律通常會將這視為同一個行為,還是分開計算的獨立事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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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侵占遺失物罪」並正確判斷出「數罪併罰」的法律關係,顯見你對於侵占罪章的構成要件以及罪數論(Doctrine of Multiple Offenses)的基礎概念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遺失物侵占與持有的本質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刑法第 335 條「普通侵占罪」與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前者必須以「合法持有他人之物」(如受託保管)為前提;然而,甲撿到的身分證與駕照均屬脫離原主占有的遺失物(Lost property),甲在拾得之初並無合法持有權源,故僅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由於甲是分別在「當日」與「隔日」分兩次拾獲不同人的物品,在法律評價上具有獨立的犯罪決意與複數行為,因此不適用一行為論罪的想像競合,而應依刑法第 50 條論以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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