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甲基於預定之計畫,其間並有意思之連貫,對 A 實行強盜殺人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倘強盜既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 B 倘強盜未遂,殺人既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
- C 倘強盜既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殺人未遂罪的結合犯
- D 倘強盜未遂,殺人未遂,應成立強盜未遂罪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已經特別為『為了搶劫而殺人』這種行為準備了一個『套餐罪名』,而且這個套餐罪名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有『未遂犯』的處罰(如刑法第 332 條第 4 項),那麼當歹徒在執行這個計畫時,即使最後殺人沒成功、錢也沒搶到,我們應該把它當作兩個毫不相干、剛好湊在一起發生的普通罪名來分開計算,還是應該繼續用那個『套餐罪名』來評價他整體的犯罪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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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結合犯(Combined Offenses)**的處罰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第 332 條「強盜罪之結合犯」的既未遂判定與立法結構。在結合犯的法理中,法律將兩個獨立的犯罪行為結合成一個罪名,目的是為了加重處罰,因此其既未遂的認定標準極為嚴格且具特定性。
結合犯的既未遂判定標準
根據實務與學說見解,刑法第 332 條並無處罰「結合犯未遂」的特別規定。依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當甲基於強盜意圖而殺人時,若殺人行為既遂,無論強盜本身是否取財成功,皆成立強盜殺人既遂罪(選項 A、B 正確);但若殺人行為僅止於未遂,由於法律不處罰強盜殺人的「結合未遂」,此時不能成立結合犯,而應回歸刑法總則之原則,依強盜罪(既或未遂)與殺人未遂罪數罪併罰。故選項 (C) 稱其成立「結合犯之未遂」是法律上不存在的範疇,為錯誤敘述,亦是本題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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