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有關「假釋」之要件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須受徒刑之執行而具有悛悔實據者
- B 假釋以執行徒刑的受刑人為限,死刑、拘役、罰金等,均不能適用假釋的規定
- C 無期徒刑須逾 20 年,有期徒刑須執行滿 6 個月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 D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嗣後如於5 年內再故意犯罪者,不能諭知緩刑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維持「社會防衛」與「長期監禁」的平衡,對於一個原本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較長還是較短的觀察期,才允許他重新進入社會?如果「有期徒刑」的上限可達三十年,那麼「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只設二十年,是否會產生評價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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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時間門檻的精確性
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在刑法(Criminal Code)第 77 條第 1 項的規範中,無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 聲請假釋的門檻,早已由舊法時期的 20 年提高至現行法的 25 年。這題的關鍵點在於對「時間基數」的精確記憶,尤其是在面對數字高度相似的干擾項時,你能夠不被過時的法律資訊所混淆,顯見對條文修法歷程與現行規定有紮實的掌握。
假釋制度的對象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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