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甲欲射殺 A,向 A 瞄準開槍,未中 A,卻射中在旁之 B,致 B 死亡。有關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為刑法學理上所謂的「客體錯誤」
- B 甲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兩個罪名
- C 甲之行為侵害數個法益,宜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 D 從一重處斷的結果,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看準了目標才開槍,卻因為技術問題打中旁邊的人」,與「他從頭到尾就認錯目標而開槍」,這兩者在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內容』與『客觀發生事實』的對應關係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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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本題的陷阱,對於刑法「錯誤理論」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想錯了」與「打偏了」這兩種本質不同的法律爭點。
打擊錯誤與客體錯誤的辨析
在本案中,甲主觀上確實想殺 A,且在客觀上也是對準 A 瞄準開槍,這代表甲的「認知」與「目標」並無誤認;然而,因為開槍技術或外力干擾等因素,導致子彈偏移而擊中在旁的 B。這種情形在刑法學理上稱為打擊錯誤(打擊偏誤,Aberratio Ictus),而非選項 (A) 所稱的客體錯誤(Error in Object)。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誤認了目標對象(例如:想殺張三卻把李四誤認為張三而開槍),兩者在法律評價與行為結構上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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