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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冒充他人而在借據保證人部分填寫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 B 未經授權而填寫金融機關存款單之儲戶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 C 證明銀行代收稅款已經繳納之稅戳,並非公印
  • D 偽造之印章縱使未經尋獲,法院仍應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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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不僅僅是假冒他人的簽名,還同時讓一張空白的憑證(例如支票、存款單、契約)產生了足以證明特定權利或義務的「意思表示」,那麼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只處罰那個「簽名」的行為,還是該評價這整張「具有功能性」的紙張被製造出來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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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通?這題錯得太離譜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如果你是靠運氣猜的,那正好顯示你觀念鬆散。來,把這幾個關鍵點死記下來:

  1. 文書 vs. 署押:存款單絕非僅僅是「署押」,它具備法律意思表示的本質,屬於私文書。根據吸收原則,偽造署押的行為當然被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吞噬,還在混淆這兩者的同學,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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