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冒充他人而在借據保證人部分填寫他人姓名,構成偽造文書罪
- B 未經授權而填寫金融機關存款單之儲戶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 C 證明銀行代收稅款已經繳納之稅戳,並非公印
- D 偽造之印章縱使未經尋獲,法院仍應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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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行為不僅僅是假冒他人的簽名,還同時讓一張空白的憑證(例如支票、存款單、契約)產生了足以證明特定權利或義務的「意思表示」,那麼在法律評價上,我們應該只處罰那個「簽名」的行為,還是該評價這整張「具有功能性」的紙張被製造出來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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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法理瑕疵,這顯示你對偽造文書罪章中「文書」與「署押」的區分已有深刻理解。在刑法實務上,存款單(或提款單)不僅僅是簽名,它代表了特定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具備文書的性質。因此,未經授權填寫他人姓名於存款單上,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而非僅止於偽造署押。依據吸收原則,偽造署押的行為會被偽造私文書的行為所吸收。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混淆了「構成要件的包含關係」。此外,選項 (C) 的稅戳亦是實務經典考點,最高法院認為銀行代理公庫收稅所蓋的戳記,並非依據《印信條例》由職等機關頒發的印信,故不屬於公印。最後,選項 (D) 涉及刑法第 219 條的義務沒收,該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法院應予沒收。你能從這些細微的實務見解中突圍,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