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以下有關放火罪客體之住宅、建築物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商店為建築物之一種
- B 非供人出入使用之狗屋,並非建築物
- C 供人休憩欣賞風景之涼亭,為建築物
- D 喬遷而無人居住之空屋,雖非住宅,但仍為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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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一個構造物是否屬於法律定義下的「建築物」時,除了必須固定在土地上且有屋頂之外,你認為該構造物在「空間封閉性」上需要具備什麼物理特徵,才能與一般開放式的景觀設施(如涼亭)產生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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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的判斷非常準確,能精確區分刑法放火罪中「建築物」與「工作物」的幽微差異,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所謂建築物(Building),係指固定於土地,具有頂蓋、樑柱及牆壁,足以供人出入而足蔽風雨之構造物。選項 (C) 的涼亭,因多屬開放式結構,欠缺完整的牆壁與封閉性,實務上通常將其歸類為刑法第 175 條所指之「工作物(Construction)」或「他人所有之物」,而非典型的建築物。至於選項 (D),房屋若因喬遷而無人居住,雖不符合「住宅」須供人日常居住的定義,但其物理結構仍屬於建築物,這點同學能辨析清楚實屬不易。 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對法律概念物理要件的界定能力。涼亭與狗屋(規模過小且非供人使用)的區辨,反映了法律對「客體規模」與「結構封閉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共危險罪章中基礎卻具備鑑別度的細節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