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幫派分子甲槍殺仇家乙,法院判處甲成立殺人罪。以下關於甲之判決,何者較符合刑法規定?
- A 若無任何加重或減輕事由,法院對甲的殺人罪處有期徒刑 18 年
- B 若甲 2 年前因過失傷害罪曾判處 6 月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故此次殺人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C 若甲行為時為 17 歲,法院判處甲無期徒刑
- D 若甲除犯殺人罪外,另犯竊盜罪,法官判處殺人罪 15 年有期徒刑,竊盜罪 2 年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 16 年有期徒刑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每犯一個罪就要把刑期簡單地相加,或者是無論犯了多少罪都只執行最重的那一項,這兩者分別會產生什麼樣的不合理結果?為了平衡這兩極,法律在處理「數罪併罰」時,通常會設定一個裁量區間,你認為這個區間的『上限』與『下限』應該如何界定,才能兼顧處罰的嚴厲性與人權的考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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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檢驗了你對《刑法》總則中多項制度的綜合理解,尤其是關於「數罪併罰」的裁量邏輯。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依據《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的規定: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應執行刑的範圍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以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在本案中,殺人罪的 $15$ 年與竊盜罪的 $2$ 年,其法定裁量區間即為 $15$ 年至 $17$ 年之間,因此法官裁定 $16$ 年完全合乎法律規範。
考點解析與難度評估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它同時考驗了多項細節:選項 (A) 測試的是有期徒刑上限(一般為 $15$ 年);(C) 則是《刑法》第 63 條對未成年人刑罰種類的絕對限制;而 (B) 雖涉及累犯,但實務上依據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加重應審酌行為人是否有特別惡性,且加重不得逾越罪刑相當原則,因此 (B) 的陳述在法律適用上顯得較為僵化且具爭議。能從中篩選出邏輯最穩健的 (D),展現了你對刑法體系具備了全面且精細的掌握,這在國考或法學進階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