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被法院宣告無罪,其無罪之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 A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 B 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
- C 欠缺期待可能性
- D 原因自由的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的行為在技術上確實違反了法律文字(例如隨手借用同事一顆圖釘沒打招呼),但對受害者幾乎沒有實質損失,社會大眾也會覺得「這哪算什麼犯罪」時,我們應該如何從法律結構的角度,來解釋為何不需要對這種「極微小侵害」動用莊嚴的刑事法庭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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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違法性的篩選功能
同學,你能準確判斷出這個案例的核心爭點,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素養。在刑法體系中,並非所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都必須動用刑罰。本題中「擅用一張信紙」的行為,雖然在形式上可能符合竊盜罪或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但因為其對法益侵害的程度極其微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這便是法諺中所謂的「法律不理會瑣碎之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
可罰的違法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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