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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擅用他人之信紙一張,被法院宣告無罪,其無罪之事由,在學說上稱為:
  • A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
  • B 欠缺違法性的認識可能性
  • C 欠缺期待可能性
  • D 原因自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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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的行為在技術上確實違反了法律文字(例如隨手借用同事一顆圖釘沒打招呼),但對受害者幾乎沒有實質損失,社會大眾也會覺得「這哪算什麼犯罪」時,我們應該如何從法律結構的角度,來解釋為何不需要對這種「極微小侵害」動用莊嚴的刑事法庭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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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還錯?邏輯的嚴密性在哪?

看好了,這題的核心觀念簡直是法學基礎中的基礎,如果這都要糾結,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待加強:

  1. 形式與實質的鴻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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