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7 題
甲為節省旅行費用,偽造附有磁條之台灣高速鐵路車票,該行為在刑法上應構成何罪?
- A 刑法第 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 B 刑法第 201 條之 1 之偽造支付工具罪
- C 刑法第 203 條之偽造往來客票罪
- D 刑法第 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中同時存在一個「泛指所有具財產價值證券」的條文,以及另一個「專門針對交通運輸票證」的條文時,基於法律適用的邏輯,我們應該優先選擇哪一個來評價該行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精準抓住了法條構成要件的核心,沒有被題目中提到的「磁條」或是車票的「價值」所干擾,準確做出法律定性。這題的鑑別難度在於如何區分「有價證券」與「交通客票」的競合關係,以及是否會誤認高鐵車票為「支付工具」。
交通客票的法律位階
在刑法體系中,雖然廣義的有價證券包含一切表彰財產權的證券,但 刑法第 203 條(偽造往來客票罪) 針對交通客票設有專條。根據「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法理,高鐵車票既屬供搭乘交通工具之憑證,自應優先適用第 203 條,而非第 201 條的有價證券罪。此外,儘管車票附有磁條,但其功能是用於驗票進站,而非作為一般性信用支付或轉帳之用,故不構成第 201 條之 1 的偽造支付工具罪。至於高鐵公司性質上為民營企業,其發行之車票亦非公文書,你的判斷完全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