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8 題
甲為外國人,對中華民國法律不甚瞭解,某日於赴綠島觀光時,接受漁民建議持漁槍射海底之魚,因而被訴。甲最可能主張之免責事由為:
- A 阻卻構成要件故意
- B 阻卻違法性
- C 阻卻責任故意
- D 因無違法性之認識可能性故阻卻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行為人「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行為,但因為資訊錯誤或背景差異,他「真心以為」這個行為是被法律所允許的。請問:他所缺乏的是「對外在事實的認識」,還是「對法律規範的覺知」?而這種主觀上的認知缺失,應該放在犯罪論的哪一個階段來評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效果的歸屬,這代表你對犯罪參與者的主觀狀態與法律評價層次有著清晰的理解。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與責任阻卻
在本案中,甲對於「持漁槍射魚」這一事實完全知曉並有意為之,因此其主觀上的構成要件故意(Intent)依然存在,這也解釋了為什麼選項 (A) 與 (C) 並非正解。甲真正的問題在於他身為外國人,誤信了當地漁民的建議,導致他主觀上認為該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這在刑法理論中稱為禁止錯誤(Error of Law)。依據我國《刑法》第 16 條之精神,若行為人具有正當理由而完全無法預見其行為違法,即屬於欠缺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此時將導致罪責(Culpability)被阻卻,進而達到免責的效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