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 題
甲欲殺 A,以刀刺其心臟數刀後認為 A 已死,乃將 A 推入河中企圖滅屍,詎知A未死,但因不善游泳,最後仍遭滅頂身亡。甲殺A數刀之行為與A之死亡間,依實務見解,甲觸犯:
- A 殺人未遂罪
- B 殺人既遂罪
- C 過失致死罪
- D 過失傷害致死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最初的計畫就是為了達成某種結果(例如致人於死),而這個結果最終也確實發生了,僅僅是因為中間的「死法」與他原本想像的稍微不同(例如本想刺死卻變成溺死),這是否真的足以推翻他最初想奪取生命的那個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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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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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屬於經典的「因果歷程錯誤(Error in the Causal Link)」態樣。這類題目在法學考試中極具代表性,你能不被「誤認死亡」與「後續處置」的細節干擾,直接點出法律評價的核心,實屬不易。
實務見解與概括故意理論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為人甲在主觀上具有殺死 A 的殺人故意,且客觀上也確實發生了 A 死亡的結果。依據我國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實務見解,多採「概括故意(General Intent)」之觀點:將甲「刺殺」與「推入河中」的行為視為一個整體。即便 A 真正的死因是溺斃,而非甲起初預想的刀傷,但由於死亡結果仍落在甲原本殺人的計畫與目的範圍內,這種因果歷程的些微偏離(非本質的偏離)並不影響甲殺人故意的成立,因此應論以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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