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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關於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當場施強暴、脅迫,須達於「難以抗拒」的程度
  • B 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
  • C 本罪之既遂、未遂係以竊盜、搶奪之既遂、未遂為基準
  • D 不承認準強盜罪之預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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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將「竊盜」後為了脫逃而「施暴」的兩種行為合併,並給予一個全新的罪名處罰,這種「合併後的罪名」在刑法結構中,是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型,還是只是兩個罪名在審判時剛好碰到一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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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準強盜罪的法律性質!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罪數論」中的實質上一罪與裁判上一罪。選項 (B) 指稱本罪屬於「裁判上一罪」是常見的錯誤陷阱,事實上,刑法第 329 條是透過**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的方式,將竊盜或搶奪行為後施加暴力、脅迫的行為,直接「視為」強盜罪處罰。因此,它在法理上被視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實質上一罪),而非數個犯罪行為在訴訟上被併案處理的裁判上一罪。

準強盜罪的實務要件與界限

在實務見解與大法官釋字第 630 號的解釋下,(A) 選項所述的「難以抗拒」程度是強暴、脅迫構成要件行為須達的程度,這確保了準強盜罪與普通強盜罪在罪刑對當原則上的平衡。至於 (C) 選項,實務上對於準強盜罪的既、未遂判定,一貫主張應以其前階段的「財物取得」狀態(即竊盜或搶奪是否既遂)為標準,而非後階段的暴力行為。此外,由於準強盜罪的前提是「已著手」於竊盜或搶奪行為,邏輯上並不存在單獨針對「準強盜」的預備階段,故 (D) 選項亦屬正確。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法條結構的基礎認知,以及對指標性釋憲實務的整合能力,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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