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欲殺 A,以為走在前面的 B 就是 A,當甲已經拿開山刀從背後砍殺時,B 正好轉身,甲發現不是 A 而是 B,趕緊停止殺人行為,B 因此倖免於難。試問,依實務見解,對於甲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法第 25 條規定,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的障礙未遂罪
  • B 依刑法第 26 條規定,屬於不能犯而不構成犯罪
  • C 依刑法第 27 條規定,構成第 271 條第 2 項普通殺人的中止未遂罪
  • D 構成刑法第 271 條第 3 項普通殺人的預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為人因為「目標物價值不如預期」或「認錯了仇人」而決定不繼續進行原本的犯罪,這種『放棄』的動機,究竟是來自於他內心對法秩序的服從與悔改,還是單純因為現實情況與他的主觀藍圖不符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等價客體錯誤」與「中止未遂」的細微區別。在法律實務上,當甲誤 B 為 A 而展開攻擊時,雖然發生了客體錯誤(Error in persona),但因為兩者在法律上皆為「人」,故不影響殺人故意的構成。關鍵點在於,甲之所以停止行為,並非基於內心悔悟或對生命的尊重,而是因為發現「對象錯誤」而放棄。這在實務見解中,被視為一種因外部障礙(對象不符)而被迫放棄的情形,並不具備中止未遂(Article 27)所要求的「自主性(或稱己意)」,故應歸類為障礙未遂(Article 25)。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主觀想停」與「法律要求的己意」之不同。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甲「自己停手」就是中止,卻忽略了甲的動機是受到外部客觀環境(對象不符)的干擾。你能夠釐清這一點,代表你對未遂犯的本質與故意理論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常出現在司法特考或律師、大法官助理考試中,屬於中等難度的法律思辨題。

🏷️ 相關主題

犯罪構成要件與錯誤論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