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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調查員甲,為取得某公務員 A 收受賄賂之事證,乃喬裝成某投標廠商之負責人,以洩漏工程底標為對價內容,向 A 行求、期約並進而交付賄賂。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行為該當於違背職務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但屬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 B 甲自始欠缺行賄之意思,不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
  • C 甲行為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
  • D 甲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分析時,我們通常將一個犯罪拆解為「客觀行為」與「主觀意圖」。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外界看來是在「做壞事」,但他的內心動機完全是為了「完成國家的法律任務」,且他根本不希望該行為所產生的不法效果真正發生,那麼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中,他還具備那份「想要實現犯罪」的「故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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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偵查實務與刑事法律的交界點!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故意」的嚴格要求有著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上,刑事責任的成立必須具備主觀與客觀的對應;本題的核心在於,調查員甲雖然在客觀上實行了交付賄賂的動作,但在主觀上,他僅是為了蒐集犯罪事證而採取的「釣魚式偵查」(即誘捕偵查),自始便沒有真正要達成賄賂契約、完成不法交易的惡意。由於甲欠缺行賄的犯意**,其行為並不符合違背職務行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自然無須論以該罪。

偵查手段與構成要件之辨析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形式上的法律行為」與「實質上的犯罪故意」。對於初學者而言,容易被「交付金錢」的行為表象所迷惑,誤認為應該走阻卻違法路徑(選項 A)。然而,實務見解認為,當行為人內心根本不打算與公務員達成真正的職務交換時,構成要件層次就已經不滿足了。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從**「主觀意圖」**這個前端關卡進行篩選,而非直接跳到後端的阻卻違法層次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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