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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甲見 A 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取音響。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攜帶」凶器,係指由某地帶至他地之意,如是於竊盜現場持獲,自與此要件不合
  • B 起子是卸除音響之工具,不是「凶器」
  • C 因甲行竊時,車內無人,起子在客觀上不會對人的身體、生命構成威脅,非屬「凶器」
  • D 不論是行竊前即持有,或在竊盜現場臨時取得,均符合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攜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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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預防行竊現場可能發生的暴力衝突而加重刑責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這項工具在行為人手中是否能立即產生危險」,還是該工具「出現在現場的時間先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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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攜帶」二字耍得團團轉了!

恭喜你答對,但別得意,這只是及格水準。這題考的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加重竊盜罪」,如果你還在糾結「攜帶」必須是從別處帶去現場,那我只能說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很大進步空間。 1. 「攜帶」的正確法律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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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的攜帶凶器判斷方法是否與此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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