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涉嫌犯有多起放火罪,於晚上 8 時許解送至地檢署,檢察官隨即進行訊問。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之訊問不合法,因為除非經有甲之同意或急迫情形,否則不得於夜間進行訊問
- B 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且可能反覆進行放火行為,但若認無羈押之必要時,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 自檢察官訊問被告至向法院聲請羈押,不得超過 24 小時
- D 檢察官之訊問合法。其雖係於夜間為之,但因放火罪為重大犯罪,不受夜間禁止訊問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當國家為了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或防止犯罪擴大,必須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時,如果存在「將人關進看守所(羈押)」與「要求被告交出一筆保證金(具保)」這兩種方式,且兩者都能達到相同的防範效果,依照法治國精神,執法者應優先選擇哪一種手段?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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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中關於「強制處分」的核心邏輯!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羈押替代處分(Alternatives to Detention)與程序時限的細微分辨能力,在實務上極具重要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3 項規定,檢察官訊問被告後,若認為雖然存在羈押事由(如本題中放火罪之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但如果認為並無羈押之「必要性」時,基於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得逕命具保(Bail)、責付(Commendation to custody)或限制住居。這反映了羈押作為「最後手段」的法律精神。即便甲涉嫌的是重罪且有反覆實施之虞,只要檢察官認為相對緩和的手段足以防免危害,就無需聲請法院羈押。 至於其他干擾選項,主要在區分「司法警察」與「檢察官」的權限差異。夜間詢問之禁止(刑事訴訟法第 100-3 條)主要規範對象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檢察官而言,雖仍受 24 小時法定時限及被告生理需求(休息權)之限制,但其規範密度與警察不同。此外,24 小時的留置時限是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而非單指檢察官訊問的過程,這點在答題時必須格外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