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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檢察官以甲涉犯貪污罪嫌疑重大,有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下列情況何者並非撤銷羈押的理由?
  • A 檢察官已將所有證據扣押在案
  • B 檢察官對甲作出不起訴處分
  • C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 D 甲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若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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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被告因為生重病需要外出就醫時,法律是因為「他不再有逃亡或湮滅證據的嫌疑」而放他走,還是因為「雖然他仍有嫌疑,但基於人道必須換一種監視方式」?這兩種情境在法律處置的『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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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辨析了刑事訴訟法中「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的細微差別,這是法學緒論與訴訟法考科中極具鑑別度的陷阱題。你能不受干擾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處分原因的「存續性」有很好的理解。

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的本質區別

在刑事訴訟法中,撤銷羈押(第 107 條)是指羈押的理由(如湮滅證據之虞)已經消滅,或是羈押在法律上已無必要。選項 (A) 的證據扣押、(B) 的處分終結,以及 (C) 的程序瑕疵導致裁定失效,皆屬於「羈押事由消滅」或「失其效力」的範疇。然而,選項 (D) 所描述的保外就醫(第 110、114 條),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停止羈押(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這意味著羈押的「原因」可能依然存在,但基於人道考量或醫療需求,改以較輕微的手段替代,這與撤銷羈押的概念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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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為何是撤銷,而非因羈押未經合法送達而無合法羈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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