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甲舉槍朝乙射擊,致乙的頭部遭子彈擊中而傷重不治。丙目睹前述案發的全部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得將丙以關係人身分進行詢問
- B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不得將丙視為證人通知到場並對其詢問
- C 檢察官得將丙當作證人傳喚到場並對其訊問
- D 檢察官得將丙當作被告傳喚到場並對其訊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檢察官,正在調查這起槍擊案,而現場有一位路人『看見了全部過程』,但現有證據顯示他完全沒有參與開槍的計畫。當你希望這個路人來到你的辦公室,並在法律的規範下『說出真相』以還原事實時,你會如何界定這個人與這宗案件之間的『法律關係』?他與那個『扣下板機的人』在程序地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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