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甲在醫院家屬休息室看見A起身至旁邊之樓梯間打電話,甲臨走時將A放在休息室椅子上的背包取走。A於 10 分鐘後回到休息室時,發現背包已不見。甲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 B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 C 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加重竊盜罪
- D 刑法第 337 條侵占脫離物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餐廳暫時起身去櫃檯取餐,將外套留在椅子上時,這件外套在法律評價上,是屬於「沒人要的無主物」、「不小心掉落的遺失物」,還是「依然處於該顧客管轄範圍內」?這三種狀態對於旁人拿走該物時的刑事定性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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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支配關係的法律判定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本題的關鍵!在財產犯罪的體系中,區分「竊盜罪」與「侵占脫離物罪」的核心,在於判斷原持有人對於該物是否仍具備**持有(possession)關係。實務與學說普遍認為,持有支配關係的判定不以「物理上的肉體接觸」為限,而應依社會通念觀察其空間與時間的連結。本案中,A 雖然起身前往旁邊的樓梯間通話,但其僅是短暫離開,且該背包位於 A 剛離開的特定場所(家屬休息室),在法律評價上,A 對於該背包的實力支配(de facto control)**並未消滅,該物並非「遺失物」。
破壞持有與建立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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