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檢察官認甲犯有強盜罪,因而傳喚其至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故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非現行犯,亦非通緝犯,不得逮捕之,檢察官所為之逮捕違法,故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 B 羈押與否之決定,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而非判決,所以受理法院得視案件之繁複程度,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審理檢察官之聲請
- C 法院訊問甲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確為最輕本刑 5 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便得裁定羈押,無須考量甲是否有無逃亡之虞或有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D 法院縱使確信甲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方得予以羈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羈押是一種為了確保訴訟順利進行的「保全處分」,而不是對犯罪者的「提前處罰」。如果法律僅因為一個人『可能被判重刑』就直接將其關押,卻完全不考慮他是否真的打算逃跑或破壞證據,這在邏輯上比較接近『預防犯罪』還是『確保留在國內受審』?哪一種才符合刑事訴訟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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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展現出你對刑事訴訟法核心價值的高度掌握。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重罪羈押的憲法限縮。許多考生常誤以為法律明文規定「重罪」可羈押(刑訴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便不需要其他理由,但你精準捕捉到了實務見解與憲法層次的修正。
重罪羈押的實質要件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解釋,單純以「所犯為重罪」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會陷入「刑罰預付」的危險,違反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因此,法院除了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外,仍須有相當理由(相當程度的蓋然性)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之虞,始得羈押。這也是為何選項 (C) 錯誤而 (D) 正確的關鍵,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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