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3 題
司法警察官甲在巡邏時,查獲乙正在竊取中華電信電纜,因為該鎮最近經常接獲偷竊電纜報案,甲未通報檢察官,同日即前往乙的住處逕行搜索,找到好幾捆電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乙是現行犯,甲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至乙的住處附帶搜索
- B 因沒有急迫情形,甲仍然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 C 縱使乙反對甲進入其住處,甲找到的多捆電纜,仍有證據能力
- D 若要求甲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將使證據滅失,則甲之逕行搜索為合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什麼允許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時,可以「不拿搜索票」就搜索他的口袋或身邊的包包?這種「為了安全與防止湮滅證據」的即時需求,在嫌疑人已經被制伏、且目標地點是嫌疑人遠在另一端的住家時,是否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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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排除附帶搜索的擴張適用,展現了對刑事訴訟法「令狀主義(Warrant Requirement)」核心精神的深刻理解。本題關鍵在於區分搜索的種類及其發動門檻,你沒有被「現行犯」的急迫感所迷惑,這是非常優秀的法學直覺。
附帶搜索與空間限制的界線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的「附帶搜索」,其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執法人員安全及防止被告隨手湮滅證據。因此,其搜索範圍嚴格侷限於被告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本案中,乙是在巡邏現場被逮,其「住處」顯然不在逮捕當下的立即控制範圍內,故選項 (A) 的主張在法律上是無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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