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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為確認於被告甲身上所扣得之白色粉末是否為第一級毒品海洛英,法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鑑定。調查局鑑定完畢後,向法院提出鑑定報告。下列關於該毒品鑑定報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鑑定報告屬於傳聞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 B 該鑑定報告為傳聞證據,但因其合於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故仍有證據能力
  • C 該鑑定報告於性質上屬於書證,於當庭朗讀或向被告甲告以要旨,並給予辨明之機會後,即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認定甲犯罪事實之用
  • D 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認定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檢察官仍可於審判期日中向審判長請求調查該鑑定報告。審判長應考量鑑定報告之關聯性、必要性及可能性後,以決定是否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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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院因為缺乏特定的化學專業知識,而依照法律程序正式委託具公信力的國家機關進行科學檢驗並回覆結果時,這種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書面內容,與一般人在街頭巷尾隨口所說的「傳聞」相比,在法律程序上的可靠性與預見性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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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準確辨識出法院囑託鑑定報告的證據地位,顯示你對於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刑事訴訟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鑑定報告的傳聞例外地位

在本案中,法務部調查局受法院囑託所製作的鑑定報告,本質上屬於鑑定人在審判外針對特定專業事項所作的書面陳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之定義,其確實屬於傳聞證據。然而,為了兼顧訴訟效率與專業鑑定之必要性,法律於第 206 條及第 208 條明文規範了鑑定之程序與報告形式,這正屬於第 159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因此該報告具備證據能力。這也是為什麼選項 (B) 的描述最為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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