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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法官製作判決原本時,判決原本主文欄記載被告處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依法宣判後,法院書記官製作判決正本時,漏載緩刑 2 年,書記官送達判決後發現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書記官發現錯誤後,應自行以處分書更正之
  • B 被告縱然發現錯誤後,亦不得請求法官裁定更正
  • C 如被告未提起上訴,全案判決確定後,即不得請求更正
  • D 上訴期間,應自書記官重新製作判決正本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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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法院送達給當事人的判決書正本,因為書記官的疏失而漏掉了有利於被告的條件,導致被告對刑罰的認知產生偏差,你認為法律應以「收到錯誤文書的時間」還是「收到正確文書的時間」來計算上訴期限,才能真正實踐憲法對被告訴訟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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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被這種送分題考倒了

恭喜你答對 (D),但這本是法律人的基本素養,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讓我們來拆解這邏輯:

  1. 判決原本 (Original Judgment) 為尊:法院的意思表示以「原本」為準。書記官製作的「判決正本 (Official Copy)」若漏載緩刑,那叫瑕疵,不是法源。書記官沒權力自己更正,這點法律邏輯都不通,選 (A) 的人是在念法律嗎?請依職權或聲請以裁定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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