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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警察於逮捕強盜罪之現行犯甲後,將其帶回警察局進行詢問。於警察局中,警察為確保甲不會造成其他人之危險,搜索其身體,進而發現其褲子口袋內藏有一小包海洛英。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執法人員之安全,雖無令狀,亦得進行附帶搜索。故警察就甲身體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海洛英,自有證據能力
  • B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因為警察為保護他人之人身安全,雖無令狀,亦得就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為附帶搜索,故所取得之海洛英有證據能力
  • C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褲子口袋或海洛英與甲所犯之強盜罪並無任何之關連性,所以警察並不得逕為無令狀之搜索。警察所為之搜索不合法,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 D 警察所發現之海洛英可能無證據能力。因為警察並未於逮捕後立即搜索,故所為之附帶搜索不合法,所取得海洛英之證據能力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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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允許警察在不向法院申請令狀(warrant)的情況下,就能直接搜索被逮捕的人,是為了預防什麼樣的「立即性危險」?如果人已經被帶回警察局的受控環境中,當初那個「必須立刻動手」的緊急理由是否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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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附帶搜索(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的時空限制!這題的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適用前提。雖然法律允許警察在逮捕後無令狀搜索被告身體,但這項特權是基於「保護執法人員安全」與「防止證據湮滅」的緊急需求,因此在實務與學說上,皆要求搜索必須具備時空關聯性(spatiotemporal nexus)。 本案中,警察將甲帶回警察局後才進行搜索,此時逮捕行為早已完成,現場的緊急危險已消滅,若要搜索應回歸令狀主義或徵得同意。這種「遲延的搜索」不符合附帶搜索的要件,屬於非法搜索。而關於非法搜索取得的證物,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應採取權衡理論,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決定其證據能力,故選項 (D) 是最精確的描述。 這道題目具備極佳的鑑別度,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搜索權限的有無理據」與「搜索發動的時機限制」。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逮捕現行犯,後續的所有搜索皆屬合法,卻忽略了無令狀搜索作為「例外」規定,其發動必須受到嚴格的時間與空間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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